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李雅梅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李雅梅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以10 9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 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9 年10月29 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具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 院109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 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見 本院卷第8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 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 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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