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徐嘉蔆
代 理 人 謝以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徐嘉蔆自民國109 年12月1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 條第5 項、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 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11 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司法事務官於更生程序中之109 年5 月7 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 告書及更生方案,而聲請人於109 年5 月12日收受上開函文 後於同年月22日具狀稱無法提出更生方案,請求轉為清算程 序等情,經本院核閱108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 號更生事 件全卷資料查明無訛。基上,聲請人至今仍未提出更生方案 ,本件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 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