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楊雪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戴家臻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戴家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元。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 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9 年度司繼字第307 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戴家臻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 任遺產管理人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清查遺產、辦理遺 產管理人登記。因遺產現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8 年度地稅執字第40233 號執行在案,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新臺幣4 萬元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307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7 年度 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 單、遺產稅死亡前2 年內移轉財產明細、公示催告聲請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8 年度地稅執字第40233 號函 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307 號 及109 年度司家催第32號卷證查核無訛。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戴家臻遺產之過程,及其所 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 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 尚屬單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 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 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 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 件乙件2,000 元至5,000 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 產管理人之報酬係25,0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 管理被繼承人戴家臻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26,0 00元【計算式:25,000元+1,000 元(109 年度司家催字第 32號之聲請費)】。至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 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 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