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976號
PTDV,109,司繼,976,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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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76號
聲 明 人 陳楓任 

兼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陳聖昆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江俞瑩(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鄉○○路0 ○0 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陳江俞瑩
  於109 年5 月22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江俞瑩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陳江俞瑩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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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