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林玉森
相 對 人 鄭偉元即鄭余錦之繼承人
鄭偉中即鄭余錦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鄭偉元即鄭余錦之繼承人、鄭偉中即
鄭余錦之繼承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被繼承人鄭余錦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所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 )1 紙,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發票人死亡後,其繼承 人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雖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 即發票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 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 承人裁定執行。查本件本票之發票人為被繼承人鄭余錦,相 對人鄭偉元即鄭余錦之繼承人、鄭偉中即鄭余錦之繼承人並 非發票人,聲請人對渠等聲請強制執行,於法無據,不應准 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