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961號
PTDV,109,司票,961,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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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郭德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能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聲請人應繳
  納1,000 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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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