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021號
PTDV,109,司票,1021,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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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蕭明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安心涔耀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相對人涔耀工程行組織類型為「合夥」非「獨
  資」,且由本票(票據號碼:CH571654)1 紙之票面簽章形
  式觀之,王茵亭應係基於其為相對人涔耀工程行之法定代理
  人而為簽章,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之相對人為梁安心、涔耀工
  程行(法定代理人王茵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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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