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001號
PTDV,109,司票,1001,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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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吳良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俊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俊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補正具狀人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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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