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49號
PTDV,109,司拍,249,202012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郭秝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款之借據及授信約定
  書(包含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注意是否須經催告或通知始得
  視為全部到期)。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資料。
三、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郭秝豪業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
  死亡,且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4395
  號選任楊雪貞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並經確定在案。故請具
  狀更正本件相對人為「楊雪貞律師即郭秝豪之遺產管理人
  ,並陳報可供送達之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