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謝斌炫
相 對 人 陳坤龍即陳龔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坤龍即陳龔智於民國101 年11月 23日向原權利人謝炎城借款新臺幣65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 102 年11月2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 未依約履行,又本件聲請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於105 年3 月 24日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謝斌炫,亦經登記在案 ,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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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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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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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高樹鄉 │舊寮│ │332-11│ │0 │1 │56.00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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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高樹鄉 │舊寮│ │332-12│ │0 │1 │17.00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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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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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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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1 │厚生巷7號 │舊寮段332-11地號│加強磚造、│一層55.73、二層55.73,│陽台15.47 │全部│ │
│ │ │ │ │二層樓房 │總面積111.4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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