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佳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其中借款金額新臺幣80萬元債權部分(借款人為第
三人徐嘉蔆即徐嘉玲,相對人吳佳鴻為一般保證人),經核
聲請人係依據借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九條第㈡項「依破產法
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有關期限利益
之喪失規定,行使加速條款,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提
出催告相對人(即一般保證人)吳佳鴻還款之通知書及回執
,暨相對人吳佳鴻是否繼續清償之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