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催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杜海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許郭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許郭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許郭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許郭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郭藝(女,民國前31年9 月 7 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號)於39年 3 月12日死亡,且查無其繼承人,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 年 度司繼字第862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為此依民法 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許郭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程序,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7條、同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 第139 條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