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2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與亞蒂即IIN KADARYATI 、瓦珊即SURETI BT ROSIDIWASAM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09 年10月20日起息之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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