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119號
PTDV,109,司促,17119,202012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溪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 下同) 一百零
  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
  同) 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
  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溪松於民國92年8 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
  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9年5 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
  83,018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