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978號
PTDV,109,司促,16978,2020122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9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正峰即潘正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