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847號
PTDV,109,司促,16847,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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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47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謝佩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
  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參佰參拾參
  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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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