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3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復華
代 理 人 洪鑀芸
債 務 人 林李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玖拾參萬
零肆佰肆拾伍元、違約金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陸佰玖拾參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