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835號
PTDV,109,司促,16835,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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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3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復華 
代 理 人 洪鑀芸 
債 務 人 林李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玖拾參萬
  零肆佰肆拾伍元、違約金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陸佰玖拾參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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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