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718號
PTDV,109,司促,16718,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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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1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債 務 人 郭進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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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