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黃淑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淑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本件109 年7 月9 月10月之繳費憑證。(應繳總
金額處須清楚可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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