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716號
PTDV,109,司促,16716,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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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黃淑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淑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本件109 年7 月9 月10月之繳費憑證。(應繳總
  金額處須清楚可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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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