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72號
PTDV,109,司促,16672,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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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7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李仲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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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