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6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邵靜如
邵佳純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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