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64號
PTDV,109,司促,16664,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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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6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邵靜如 


      邵佳純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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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