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578號
PTDV,109,司促,16578,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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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鳳足 
上列聲請人與鄭世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之借貸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雙方利息約定為6%、12%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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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