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鄭鳳足 上列聲請人與鄭世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之借貸相關釋明文件。二、請提出本件雙方利息約定為6%、12%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