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310號
PTDV,109,司促,16310,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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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之每期租金繳費明細,以釋明本件得自民國108
  年11月1日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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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