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之每期租金繳費明細,以釋明本件得自民國108
年11月1日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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