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0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