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277號
PTDV,109,司促,16277,2020121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7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庭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
  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
  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9 年6 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總計債務
  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1,550元,經債
  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