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270號
PTDV,109,司促,16270,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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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柯賽薇 


      柯貴雄 


      盧寶金 

一、債務人柯貴雄柯賽薇盧寶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賽薇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
  務人柯貴雄盧寶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4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1210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
  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柯賽薇自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121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柯貴雄盧寶金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貴雄、柯│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百分之○‧│
│  │71210 │賽薇、盧寶│7月01日起  │1月24日止  │九      │
│  │元  │金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
│  │   │     │1月25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貴雄、柯│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210 │賽薇、盧寶│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金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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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