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柯賽薇
柯貴雄
盧寶金
一、債務人柯貴雄、柯賽薇、盧寶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賽薇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
務人柯貴雄及盧寶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4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1210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
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柯賽薇自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121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柯貴雄及盧寶金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貴雄、柯│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百分之○‧│
│ │71210 │賽薇、盧寶│7月01日起 │1月24日止 │九 │
│ │元 │金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
│ │ │ │1月25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貴雄、柯│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210 │賽薇、盧寶│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金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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