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269號
PTDV,109,司促,16269,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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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王志槐 


債 務 人 陳龍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0.52 計算之利息,及核算未償利息新臺幣參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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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