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254號
PTDV,109,司促,16254,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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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茂坤即許萬旺之繼承人


      許振富即許萬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許萬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第三人許萬旺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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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