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249號
PTDV,109,司促,16249,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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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孟維駖即孟晴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
  伍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99 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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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