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孟維駖即孟晴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
伍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99 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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