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224號
PTDV,109,司促,16224,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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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鍾慶鎮 
代 理 人 吳昌安 
上列聲請人與李麗香等七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李麗香等七人」係何七
  人?
二、承上,請分別提出上開「七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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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