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鍾慶鎮
代 理 人 吳昌安
上列聲請人與李麗香等七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李麗香等七人」係何七
人?
二、承上,請分別提出上開「七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