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筵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叁仟叁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67,388元整,
暨自起息日94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319,456 元整,及其中本金89,791自起息日109 年0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易貸
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76,458 元整,及其中本金
120,119 自起息日109 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
陳筵司於92年12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
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
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
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
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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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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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筵司 │自起息日94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267388│ │12月17日起 │8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筵司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89791 │ │年08月28日起│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筵司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20119│ │年08月28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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