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186號
PTDV,109,司促,16186,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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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筵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叁仟叁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67,388元整,
  暨自起息日94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319,456 元整,及其中本金89,791自起息日109 年0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易貸
  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76,458 元整,及其中本金
  120,119 自起息日109 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
  陳筵司於92年12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
  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
  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
  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
  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筵司  │自起息日94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267388│     │12月17日起 │8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筵司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89791 │     │年08月28日起│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筵司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20119│     │年08月28日起│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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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