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081號
PTDV,109,司促,16081,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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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淑嘉 

債 務 人 張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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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