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016號
PTDV,109,司促,16016,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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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常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常青於民國92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1月
  2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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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