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898號
PTDV,109,司促,15898,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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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9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世華 


債 務 人 趙建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貳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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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