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4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郭亮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郭亮均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9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11月22
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4182 元及手續費/ 費用/ 違約金195 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
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
利息。
㈡、緣相對人郭亮均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11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50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91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4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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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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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郭亮均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99│
│ │20351 │0000000000│11月 23日 │ │ │
│ │元 │60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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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郭亮均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120179│0000000000│11月 23日 │ │16.99 │
│ │元 │604 │起 │ │ │
├──┼───┼─────┼──────┼──────┼───────┤
│ 003│新臺幣│郭亮均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126070│0000000000│11月 23日 │ │15.99 │
│ │元 │60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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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郭亮均 544│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6548 │0000000000│11月 23日 │ │ │
│ │元 │84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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