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757號
PTDV,109,司促,15757,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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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5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荷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貳拾叁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荷樺於93年3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5 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5,226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24,62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603元整) ,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4,623元自105 年12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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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