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672號
PTDV,109,司促,15672,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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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7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大衛俊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 聲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大衛俊夫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 相對人陳大衛俊夫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 力,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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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