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黃茗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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