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502號
PTDV,109,司促,15502,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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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黃茗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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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