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8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黃玉映 陳市藏 上列聲請人與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系爭土地「枋寮鄉北勢寮小段687 號、814 號」 土地2筆之第一類謄本。二、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3,179,59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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