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74號
債 權 人 摩爾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秀
債 務 人 董鈞凱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1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姓名「黃鈞凱」之記載,應更正為「董鈞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 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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