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76號
PTDV,109,司促,15076,2020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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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76號
債 權 人 劉漢元 
債 務 人 劉家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家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以一○九年度司促字第一五○七六號支付命令事件對債務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債權人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劉家瑀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此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誤為核發,自應予撤 銷,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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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