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45號
PTDV,109,勞補,45,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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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李旭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郭宴年間請求宣告
  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院108 年度勞移調字第6 號調解筆錄係記載本件被告磐
  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郭宴年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2萬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 )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73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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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