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51號
PTDV,108,訴,551,202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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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旺全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


      李宗憲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

      張美靜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

      張宏逸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

      張美蘭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

      張子沄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

      李珠鳳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

      李珠淑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

上 八 人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芳李文雄李文吉李文彬、李瓊
田、李瓊漳李昆道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51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
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提起上
  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
  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
  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
  本)各1 份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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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