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旺全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 李宗憲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 張美靜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 張宏逸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 張美蘭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 張子沄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 李珠鳳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 李珠淑即李宋绣鑾之繼承人上 八 人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芳、李文雄、李文吉、李文彬、李瓊田、李瓊漳、李昆道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51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提起上 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 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 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 本)各1 份到院。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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