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明芳
李文雄
李文吉
李文彬
李瓊田
李瓊漳
李昆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旺全、李宗憲、張美靜、張宏逸、張美
蘭、張子沄、李珠鳳、李珠淑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10月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51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提起上
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
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
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
本)各1 份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