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51號
PTDV,108,訴,551,202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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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明芳 
      李文雄 
      李文吉 
      李文彬 
      李瓊田 
      李瓊漳 
      李昆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旺全李宗憲張美靜張宏逸、張美
蘭、張子沄李珠鳳、李珠淑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10月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51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提起上
  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
  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
  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
  本)各1 份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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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