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如慧
即 債務 人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號1樓至2樓 及1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住同上
代 理 人 何新台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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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 0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陳俊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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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路0段000號及117號 法定
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毓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000○ 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德蓉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
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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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
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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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消
債清更一字第1號裁定自民國108年10月28日中午12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
保單價值解約金新台幣(下同)7,455元,及於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保單被保險人得向該保險公司聲請理
賠之保險理賠給付34,883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8年12月3(
108)三法字第01466號回覆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狀等件附卷可稽。又上開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7,45
5元嗣後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而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理賠給付34,883元亦由保險公司解送到院
。其後前開總計42,338元之金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
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
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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