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855號
PTDM,109,訴,855,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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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章秋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訴字
第855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請求准予以新臺 幣(下同)3 至5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 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執行羈押後 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 一切情事而為認定,至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 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 院有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21號判例要旨參 照)。
三、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 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之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且被告前有7 次經通緝之紀錄,衡酌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 被告面臨重罪追訴,有相當理由認有畏罪逃亡之虞,而有羈 押之原因,且上開風險尚無法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替代 ,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9 年11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四、經查: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 核與證人王登山李泊鍇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 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雖坦承犯行,惟其前已 有7 次經通緝之紀錄,其中於105 年、109 年均因涉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案件,於本院審理中逃匿,嗣經本院發布通緝,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



在卷可按。是參酌被告本案所犯為罪質較重之最輕本刑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衡諸被告過往僅因涉 犯罪質較輕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即有逃避司法審判之行 徑,當可預期被告面臨本案遭判處重刑之壓力,極有可能再 次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是仍有相當理 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3 款所定羈押原因,且認被告上開逃亡之危險無法以具保 、責付、限制住居方式代替,而有羈押之必要。又被告並無 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不得駁回之原因,是本案被告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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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