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767號
PTDM,109,聲,1767,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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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寶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寶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寶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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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