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69號
PTDM,109,聲,1069,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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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瑜峻



具 保 人 張源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源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瑜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具保人張源豈提出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張瑜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3 萬元,由具保人張源豈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 8 年度訴字第9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3 年6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次經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 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 109 年度執字第3239號指揮執行各事實,有本院收受刑事保 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 具保人經合法送達之通知亦未遵期於109 年7 月20日前帶同 被告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 、屏東地檢署109 年7 月3 日屏檢謀祥109 執3239字第1099 024955號函、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又被告及具保人 收受前述通知迄今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被告因本案於 109 年7 月28日經屏東地檢署發布通緝各事實,亦有前引被 告前案紀錄表、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被告及具保人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甚明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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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