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54號
PTDM,109,聲,1054,2020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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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54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黃柏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6日所為109 年度聲字第10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 本院於109 年8 月26日為裁定後,業於109 年9 月1 日將裁 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上述裁 定之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乃 抗告人遲至109 年10月21日始行提起抗告,有其提出之刑事 抗告狀上經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相關人員蓋章之收件章戳 上所載日期為憑,抗告人本件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 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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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