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2091號
PTDM,109,簡,2091,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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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0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政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7426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原案號:109 年度易字第886 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紀政男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紀政男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1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貨車,行經柯姝宇及張尾妹所共同居住、位於屏 東縣南州鄉之住處(地址詳卷,下稱柯姝宇住處)前,見無 人在家,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 竊盜之犯意,以徒手開門之方式侵入柯姝宇住處,為搜尋財 物而翻找上開住處內柯姝宇之房間,惟未能尋獲任何財物而 不遂,適逢張尾妹自外返家,紀政男見狀,即對張尾妹虛應 要找人跑錯住處,倉皇離開並駕駛上開小貨車離去。嗣經張 尾妹察覺有異告知柯姝宇,柯姝宇報警後,經警方調閱案發 地點周遭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紀政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與 證人即被害人柯姝宇、張尾妹於警詢時之證述互核均大致相 符,並有警製偵查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 佐。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顯與客觀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故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之侵 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 度簡字第6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6 年8 月 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 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 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



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 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 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 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 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 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案依被告累犯及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應依 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又被告所為之上開犯行,已 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因未竊得財物而不遂,為未遂犯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依 法先加後減之。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多起竊盜前案紀錄,有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非佳(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 ,恣意闖入柯姝宇住處欲竊取財物,破壞被害人對於財產之 管領權與住居安寧,並影響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應該;惟 念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竊盜行為幸未 得財物,而未對被害人產生財產損失之情;並參考被告犯罪 之動機、手段;兼衡其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陳之家庭、生活 、經濟與工作狀況(本院卷第5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柏均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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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